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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46期)】外出就餐被野猫抓伤,商家应该赔偿吗?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7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近日,家住龙岗区平湖街道某社区的伍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几天前,伍先生与朋友前往平湖街道某大排档吃夜宵时,不幸被一只猫咬伤,朋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清创、接种狂犬疫苗等。事后伍先生找到某大排档老板,老板却称咬伤伍先生的猫是一只流浪猫,不是其饲养,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伍先生报警处理,派出所将案件移交给平湖街道平湖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调处。那么,不幸被野猫咬伤,谁来为伍先生的受伤“买单”呢?

  平湖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迅速接受委托,调解员邹东睿通过调取现场监控、查看双方笔录、走访周边群众,基本确认伍先生受伤的事实经过:事发当晚,伍先生与朋友到某大排档就餐,但因店内已坐满人,服务员引导伍先生与朋友坐到大排档外面的桌椅,不料刚坐下没几分钟,从草丛边窜出一只猫,一口咬住伍先生的右腿。经调解员现场调查,双方当事人对伍先生受伤的事实不存在争议。于是,调解员迅速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

  首先,伍先生提出诉求:第一,自己在用餐时被野猫抓伤,要求某大排档赔偿狂犬疫苗等相关医疗费用1600元;第二,自己被野猫咬伤及接种狂犬疫苗过程中非常疼痛,要求某大排档赔偿精神损失费用1000元。某大排档负责人陈某表示:咬伤伍先生的猫是流浪猫,某大排档无法预见野猫会攻击顾客,因此某大排档没有责任,考虑到伍先生是在就餐时发生意外,某大排档愿出于人道主义补偿30%的医药费,但不愿承担精神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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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双方的陈述辩论,调解员梳理出双方的矛盾争议焦点,那就是“顾客用餐时被野猫咬伤,某大排档是否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大排档引领顾客就座用餐,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顾客就餐时不幸被野猫咬伤,应由某大排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调解员通过以案释法,情理相结合进行调处,最终某大排档负责人陈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赔偿伍先生的全部医疗费用1600元。

  关于伍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非常明确,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并非所有的侵权事故中都有精神损害赔偿。调解员先以同理心对伍先生进行心理疏导,被野猫咬伤确实疼痛难忍,且平白无故经历此事也会心情沮丧,但《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要求侵害的行为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且我国对“精神损害”的鉴定有严格而完善的程序,需具有精神检测资质的医院进行检查并出具报告,再由司法鉴定部门对检查报告进行鉴定并评级。经过普及法律的规定,伍先生表示自己被咬了一口比较痛,心情也比较难过,考虑到某大排档也愿意承担全部医药费,遂自愿放弃精神损失费用的要求。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某大排档老板陈某现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赔偿伍先生医药费1600元。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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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利益无小事,近年来,平湖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与驻点派出所合力,充分发挥“警调共建”的专业优势,开辟多元化纠纷的柔性解决渠道。2023年,平湖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共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616宗,较去年增长28%,努力将矛盾纠纷消弭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助力龙岗打造独具特色的新时代“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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