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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44期)】噪音扰民怎么办,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9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统称为噪声。近日,在龙岗区园山街道某商业街,商户马某与相邻的鲁某因播放音箱而引发的肢体冲突事件,在梧桐派出所人民调解员的劝导与普法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签订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他的喇叭影响我的客人,他也别想做生意!”在调解室的鲁某情绪依旧无法平静,“我在自己店门口做宣传,关你什么事?”坐在对面的马某同样不甘示弱地回复。据了解,双方为相邻商铺店主,鲁某经营着一家奶茶店,马某则是售卖鸭肉制品的店主,马某在店门口摆放了音箱用于宣传自家产品,因音量过大多次鲁某多次与马某协商降低音量,均协商无果。11月某天,一名消费者向鲁某反映音量过大无法忍受,遂鲁某上前与马某理论,马某以“这是在我店里放的,你管那么宽干什么?”为由不予理会,双方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附近商户上前制止并报警,出警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经了解情况后,认为此次事件为轻微治安案件,情节较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移交给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

  调解员通过查看监控视频、案件笔录情况,了解到双方是因为马某店门口的音箱声音过大引起的肢体冲突事件。

  起初,鲁某对于马某音量过大的问题已经进行劝导,希望马某音箱音量降低一些,因长期播放,鲁某从一开始的礼貌劝导到后来的破口大骂,声称长期以往的噪声已经影响自身情绪,甚至导致顾客的流失,此次更有顾客向其反映该音箱影响了在此消费的心情,故与马某讨要说法,并要求马某赔偿因噪声太大导致的精神损失费、医疗损失费和经营损失费共计1万元。马某对待此次事件则表示自己并无过错,是鲁某到其店里滋事,要求公安机关对鲁某从重处罚,并赔偿自己经营损失费用和医疗损失费用8千元。双方各执一词争吵不止,调解员见状立刻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将双方分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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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调解员根据医院诊疗材料及后续治疗建议,结合法律的规定,核算出赔偿金额的“合理区间”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经过调解员的普法和引导下,马某因噪声问题向鲁某道歉,鲁某也为自身冲动行为向马某道歉,双方医疗损失费用由个人承担,并最终握手言和。

  2019年来,梧桐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警调对接”优势,成功调解涉及家庭、邻里、打架斗殴纠纷2076宗,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在基层,助力龙岗打造独具特色的新时代“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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