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调解一线

【龙岗调解一线(第41期)】孩童玩耍引纠纷,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4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近日,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功调处一宗未成年人户外玩耍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2023年5月25日晚19时,在园山街道乐城社区游乐场,周某(4岁)和宋某(12岁)在游乐场内玩耍,宋某在攀爬滑梯时无意中踩到了周某的左脚脚踝,造成周某左脚脚踝扭伤。周某父亲听到女儿哭喊第一时间上前查看情况,气愤地呵斥宋某并用手拍打其左脸,将其推倒在地,造成左脸红肿。宋某倒地后回家向父母诉说,宋某的父亲听闻此事后非常气愤,立刻带上宋某去到游乐场与周某的父亲对峙,游乐场管理人员眼看事件双方矛盾不断激化,遂报警处理,荷坳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认为是轻微治安案件,情节较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移交到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通过查阅游乐园监控视频、仔细询问当事人事情经过,结合出警民警的陈述,了解到事件发生起因是周某与宋某使用滑梯设备时,宋某无意中踩到周某造成伤害,周某父亲因护孩心切,一时冲动用手打了宋某的左脸。

  起初,周某的父亲因女儿脚踝被踩伤一事要求对方一定要赔偿医疗损失费用2万元。宋某的父亲觉得周某对未成年人动手感到非常气愤,表示身为一名成年人应该控制自己的情绪,即使是一时冲动,也对宋某造成了伤害,要求周某赔偿医疗损失费5千元。双方监护人因自家孩子受伤在调解室一直争吵不止,调解员见状立刻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将双方监护人分开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宋某在使用滑梯设备时因无意中对周某造成人身损害,宋某的父亲应当对宋某的行为负责,赔偿周某医疗损失费用。宋某的父亲对赔偿事宜表示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周某父亲因动手对宋某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宋某的医疗损失费用。通过调解员的普法与分析,周某父亲意识到自身的冲动行为不妥,一定程度上还会将矛盾升级,造成严重的后果。愿意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向对方道歉。

图片2.png

  调解员认为,未成年人发生损害纠纷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对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第一,双方自愿赔礼道歉。第二,宋某监护人赔偿周某医疗损失费用1000元。第三,双方家长加强孩子在户外玩耍时的安全教育,增强自身安全意识。

  2019年来,荷坳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充分发挥“警调对接”优势,成功调解涉及家庭、邻里、打架斗殴纠纷1505宗,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