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调解一线

【龙岗调解一线(第39期)】未成年人起纠纷,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9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近日,龙岗区龙城街道新城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功调处一宗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期照片1.jpg

  在某街道某学校的操场,学生马某、张某与同校的学生王某发生口头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马某和张某将王某推倒在地,用脚踢王某,造成王某左手臂肢体软组织受损。冲突发生后,该学校及时将王某送校医室检查治疗,并通知三方学生家长到学校进行协商处理。王某家长对其儿子在校遭受的伤害感到愤怒与不满,希望学校公平公正处理。家长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了第一次协商,但因王某家长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2万元,马某、张某的家长认为赔偿价格过高,明确表示拒绝,三方家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两日后,王某的家长报警。某街道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将此案移交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处理。

四期照片2.jpg

  调解员通过查阅学校监控视频和人员信息表、询问三位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王某、张某和马某均为某街道某学校七年级的同班同学。因学生马某、张某听说王某在班级同学内说自己的坏话,造谣他们有不良生活习惯。于是马某、张某约王某到学校操场“说清楚”,三人发生争吵,马某和张某造成王某左手臂肢体软组织受损。

  调解员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组织三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马某、张某的家长对于王某在校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王某的家长认为此次事件对王某造成人身损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马某与张某的家长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其小孩名誉权,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权受损费用。面对双方的分歧,调解员向双方讲解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调解员认为,初中青少年学生处于青春期,情绪强烈又不稳定,容易冲动、做事情比较草率。未成年人纠纷应以教育引导为主,父母应加强家庭教育,引导形成遵纪守法的品德习惯。经过两次协商,在调解员的见证下,马某、张某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第一,张某、马某与王某互相赔礼道歉。第二,张某与马某的监护人赔偿王某医疗检查费用4000元。第三,三方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教育约束孩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2020年以来,龙岗区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城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共调处矛盾纠纷1364宗,调解成功率达99.6%,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