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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38期)】不动产起纷争 判后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2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驻龙岗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对接中心成功化解一宗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原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在线上商议以双方共同名义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作投资,该房屋总售价为223.51万元。2019年9月邓向某公司交付购房定金5万,因陈某被公司派遣国外工作无法回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邓某转账46万元为购房款,并委托邓某处理预售备案及银行按揭等程序。陈某在2020年3月至9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邓某转房屋贷款2.78万元。2021年双方解除恋爱关系,陈某多次向邓某协商分割涉案不动产,邓某均否认陈某有出资购房的行为,并不予协商,陈某无奈下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邓某向陈某支付房款48.78万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320元由邓某承担。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受理,分拨至龙岗区诉前调解对接中心,由法官指定赵惠玲调解员先行诉前调解。

(定稿)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如何分割房产?龙岗区司法局这样调解诉前纠纷.jpg

  调解员接案件后,认真阅读一审陈某的起诉书、判决书、邓某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状、案件相关所有证据材料,对整个案件的起因及一审判决有一定了解。通过与陈某、邓某双方的初步接触沟通,了解真正诉求、是否有调解意愿、一审法院是否有组织双方调解等情况,另通过沟通后总结双方对本案的争议点,主要为1、邓某认为双方系恋爱期间购买房子带有投资性质,现房价比购买时价格低,陈某应该承担这部分损失,现一审判决判陈某拿回所有的购房款项不合理,且恋爱期间自己也承担许多双方共同费用,对陈某列出几笔声称购房款不予认同,认为陈某是在支付双方共同生活费用,对一审判决自己承担所有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不认同,自己拿不出那么多钱支付,要求分期进行付款。2、陈某知道一审判决结果对自己有利,不愿意做出轻易的让步,因为一审判决时邓某态度很坚决不接受调解。

  调解员总结双方的争议点后制定调解方案,先行与邓某进行多次线上沟通,为其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款、诉讼成本及时间、诉讼风险,特别强调一审已经判决驳回重审,通过判决的结果明显对邓某不利,再结合现房价给陈某分析,如果一直拖到最后房价涨,支付就不止一审判决金额,很有可能损失更多,房产投资本来就有一定风险,以现在市场价格接受调解是值得。如愿意接受调解,调解员表示会尽能力说服陈某,以房子贬值的价格和实际情况达成和解,减少损失,尽量帮其争取比一审判决更好的结果,邓某最终同意接受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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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调解员对陈某也进行多次沟通,从诉讼成本及投资收益方面做陈某的思想工作,分析案件进入立案流程,必然要先由法院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现有房子进行房价评估,评估结果是按市场价格,如按市场价格肯定比三年前购买时的价格低,建议双方按现有市场价格进行和解,另提及房子转让手续费特别是公寓性质过户成本更高,如强行拍卖给付税费高,建议陈某愿意要房子就不用把房子进行拍卖,节省不少费用,从投资角度这种方案最为妥当,还能及时止损。最后,调解员还向陈某转达邓某同意调解的意愿以及现在面临的经济困难提出的调解方案。

  通过调解员坚持和不懈努力下,成功说服陈某降低了主张款项的数额,并在付款方式,诉讼费用,调解协议书上违约金等方面都作了让步。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见证下签署调解笔录,陈某同意邓某返还出资款41.39万元,且不再对涉案房屋主张任何权利;邓某同意分六期向陈某支付出资款项,每期按68983.3元支付,双方就所有的问题和条款内容上达成了一致,签署调解协议,一宗判后驳回重审案件得以化解。

  近年来,龙岗区司法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衔接公证、法律顾问、行政复议、诉讼等解纷渠道,推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强化诉源治理。主动加强与各矛盾纠纷多元领域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各类解纷资源的衔接联动,推动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2023年一季度,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5604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提升解纷质效,推进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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