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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37期)】幼儿受伤引风波 人民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9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活泼好动、充满好奇是儿童的特点,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极易发生意外伤害,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责任谁来承担,又该承担哪些费用呢?近日,龙岗区坂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坂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一宗因幼儿在园意外受伤的损害赔偿纠纷。

  2023年3月初,某幼儿园学生张某在进行户外混龄活动时,在玩攀爬网过程中不慎踩空跌倒,导致右手骨折。事故发生后,某幼儿园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张某家属对女儿在幼儿园遭受的伤害感到愤怒与不满,多次找到某幼儿园,要求某幼儿园赔偿医药费,但双方均不欢而散。3月25日,双方协商一起到龙岗区坂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坂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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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张某在幼儿园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对于责任划分,双方都各执一词。张某家属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幼儿园就有教育、管理、保护孩子的义务,幼儿园要负全责。某幼儿园则认为: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已尽到管理的职责,无需再赔偿费用。

  面对双方的分歧,调解员向双方讲解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某幼儿园的游乐设施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加上老师疏忽大意,某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某幼儿园尽到通知家长、及时送医救治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幼儿园的责任。经过调解员的普法,双方对幼儿园负主要责任的结果,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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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赔偿数额,张某家属提出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6万元,某幼儿园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调解再一次陷入僵局。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调解员根据医院诊疗材料及后续治疗建议,结合法律的规定,核算出赔偿金额的“合理区间”数。经过再次协商,双方最终在赔偿金额上达成共识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某幼儿园赔偿张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张某家属不得做出有损或者影响某幼儿园名誉的行为。

  近年来,龙岗区坂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坂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警调共建”专业优势,荣获“2022年度深圳市优秀人民调解组织”等荣誉。2022年以来,驻坂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共调处矛盾纠纷1278宗,调解成功率达99.8%,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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