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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2017年08月19日21时53分许,张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地铁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行驶由林某驾驶的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民警出具交警事故认定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陈某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并掌握该案件的案情,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清楚双方责任过错与承担责任的比例,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主要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和车辆修理费赔偿进行协商。

  因伤者林某受轻微伤,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害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机动车方司机修车费定损价在8000元,机动车方保险在责任范围内只会承担60%的修车费,针对40%的修理费双方引起了矛盾纠纷,伤者方认为自己受伤及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不愿意赔偿这40%的费用,司机认为医疗费自己已经付过了,根据过错责任,40%的修车费理应由林某承担。

  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双方都不愿意继续调解,使我们的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陈某引用了“换位思考保证双方利益”劝导两人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退一步思考一下,也要设想对方是怎样考虑他的利益,互相“相让”和“想到”,毕竟大家都在深圳生活和发展都是不容易的,交通事故也不是谁愿意发生的,造成双方各自己的损失。建议他们人伤损害与财产损失可以通过互抵的方式解决,余下的赔偿费用1200元,双方再通过协商处理。

  因伤者林某没有工作,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最后除保险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200元抵张某的修车费,再额外支付500元。双方达成了共识,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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