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张某松等人与被害人韩某奇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松等人携带菜刀、铁铲、木棍等作案工具将被告人韩某奇等人打伤后逃逸。经鉴定,韩某奇等人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等不同等级伤情。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松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张春桂律师接受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后,依法会见张某松。了解到其认罪,同时,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配合民警在医院抓捕同案彭某。辩护人认为张某松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未经公诉机关认定。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张某松构成自首和立功的观点,并建议补充侦查。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辩护人发现仅有民警询问各被告人的笔录,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张某松自首和立功。辩护人坚持张某松构成自首和立功的观点,根据被告人张某松反映,其有拨打过民警电话的情形以及其与同案彭某微信语音让彭某送衣服去医院给其的情形,辩护人建议调取参与抓捕行动的民警和张某松电话记录,重新调取张某松与同案彭某微信记录。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公诉机关提交了参与抓捕行动民警的供述、同案的询问笔录、张某松与同案彭某的微信语音译文。第二次补充侦查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松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法院认定了被告人张某松构成自首和立功,依法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松犯寻性滋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件解析】
本案中,辩护律师在了解到公安机关未穷尽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轻的证据、公诉机关没有认定本案张某松自首和立功的情节的情况下,积极介入,与公检法等办案部门多次沟通,补充证据材料,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和立功,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辩护权利。
【普法意义】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工作的推进,进一步保障了我国司法人权,有利于涉刑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都有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履行辩护职责,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