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常见问题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四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26日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