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常见问题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三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26日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