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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如何对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1日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4〕16号)第五条、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是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清理。实施部门应当在上位依据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位依据变动的基本情况;

  (二)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初步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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