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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应当报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1日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提请行政执法主体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或者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

  (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

  (五)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

  2.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资格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提请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受委托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四)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经费来源证明;

  (五)受委托执法组织的公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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