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0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起草部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行政首长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
(二)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及本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三)按照规定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报送所收集的主要意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范围、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听证、听取专家意见、开展风险评估等活动的,应当报送开展相关活动的材料;
(五)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及起草部门对意见采纳的情况;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还应当报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文本;
(七)其他有关材料,如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起草过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报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