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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 2013年05月14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1、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提供哪些服务?

  1)法律咨询、代理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3)民事、请求国家赔偿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3、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目前有两种途径获得法律援助:一是公安、检察院或是法院根据法律法规,认为有必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或是指定辩护通知书,由该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后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当事人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4、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吗?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收费吗?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按照该规定,律师虽然不能向受援人收费,但可以享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

  6、咨询服务需要申请吗?

  如果您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登门、电话、书信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而无须提出专门的申请。

  7、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吗?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源于《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但法律援助又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大家的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条例》连用三条规定来鼓励组织和个人伸出援助之手,可见国家是大力提倡法律援助的。

  可以这样说,法律援助,人人有责。

  8、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9、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援助中心审查、决定。

  10、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吗?

  不可以。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11、对法律援助案件在交纳诉讼费上有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应当根据《司法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先行对当事人做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对当事人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案件,应免交诉讼费用。

  12、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流程是:申请(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审批(法律援助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根据案件性质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

  13、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1)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抚恤优待金领取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救济证明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及抚恤金的;

  (3)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

  14、哪些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四)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六)受援人失去联系导致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七)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先行受理的法律援助,经审查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援助;

  (八)其他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办理的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受援人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和事实证明仍坚持更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办理机关。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吗?

  一般情况下,您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有关人员会为您作书面记录。我们建议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这样有助于您快速、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

  16、.如果法律援助申请不被批准,还有什么补救途径呢?

  首先,您可以要求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告知是因为哪一方面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而被拒绝援助。

  如果您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将会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如果司法行政机关仍然认为您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您可以要求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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