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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7日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根据305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确定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

  (一)一般来说,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二)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需要长期执行的,可以不规定有效期,例如废止或宣布失效某一件或若干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或公告等。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修改的,按照305号令规定制定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没有修改的,制作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并向社会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机关应当在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制作并发布续期通知。如果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制定机关想要继续执行该文件,那么即使对内容没有修改,也视为新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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