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与市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推行改革措施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对现行行政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可以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度或者相关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