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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市顺意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封堵一楼生产经营场所北出口案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5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魏琼衍(016592)、陈嘉辉(016910)对深圳市顺意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有从业人员为6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封堵一楼生产经营场所北出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深圳市顺意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封堵一楼生产经营场所北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拍照、对该单位经理林燕堂进行调查询问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1〕5646号、经理林燕堂的《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编号1021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鹏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 )应急责改〔2021〕5252号,2021 年9月23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1年9月16日经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领导批准,对深圳市顺意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9月26日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下发了(深龙岗)应急复查〔2021〕5398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法律分析】

  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典型意义】

  本案是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改生效后安全生产执法适用法律条款的案例,相比2014年《安全生产法》,处罚更加严厉。第一,封堵安全出口类违法发现即要进行,删掉了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中的“可以”二字;第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既要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还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命出口、通道,在生产经营期间封堵、锁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人员被困,就会酿成严重的后果,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危及单位员工的生命安全。严厉的处罚不是目的,安全生产的结果才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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