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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遛狗带绳,安全你我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5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基本案情

  2022年02月07日10时30分,我局吉华街道执法人员温志达、唐新辉在吉华街道翠湖社区进行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时,发现陈家聪在下水径新村东十巷5-2号旁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02月0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形成现场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查明当事人陈家聪在下水径新村东十巷5-2号旁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该犬犬只品种为泰迪犬,犬只颜色为棕色。执法人员责令涉事人于2022年02月07日11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在当天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当事人对被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吉华街道执法队于2022年2月11日对当事人陈家聪作出了案号[2022]深龙吉华综行罚决字第0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元。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陈家聪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为《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四、典型意义

  狗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养犬不仅是许多孤独的个人与家庭带来慰藉,更是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但是,近些年一些恶犬伤人,动物随意冲撞导致事故频发。那么当行使权力侵犯到他人的利益时,就必须对行使权力加以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减少纠纷的产生,深圳市在2018年修订了《深圳市养犬条例》规定养犬人在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必须携带号牌、束犬链。

  “狗必须牵绳,牵绳才能遛狗”,文明养犬不仅是法律法规层面的基本标准,更必须成为每个人尤其是养犬人士的生活常识和全社会的文明素养。

  遛狗牵绳,牵的是“安全绳”,也是“责任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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