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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7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林少荣、廖聪(执法证号:012992、012951)对深圳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乾正在电焊车间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询问,该员工并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罗某授权委托公司工程管理部长吴某品在《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岗)应急现记〔2021〕3050号中签字确认,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1〕2820号,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6月10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

  【调查与处理】

  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拍照和取证,并且让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照片上签名和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文字。2021年6月7日对该公司工程管理部长吴某品在和员工李某乾进行询问,二人在笔录中确认执法人员6月3日对其公司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员工李某乾是2021年5月入职,工作岗位是装配,工作内容主要是装配和组装。当天工作不忙,因为之前有接触过电焊于是就去帮忙进行电焊工作,但员工李某乾并未取得焊工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对此案立案调查。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员工李某乾已调任到普通岗位,该公司承诺在今后会加强管理和教育,保证不会让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上岗作业。2021年7月6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岗)应急告〔2021〕615号,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2021年7月14日我局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岗)应急罚〔2021〕614号,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07 的规定,可按“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的裁量等次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就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本案例中,深圳某公司相关责任人未进行严加管理让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作业人员李某乾在明知自身没有特种证的情况下,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进行电焊作业,严重违规作业,因及时发现尚未造成危害,但公司应提高警惕,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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