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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4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基本简介

  行政相对人:黄某,身份证号:230121197510******。

  案件名称:黄某在非指定的场地堆放建筑废弃物案

  决定书编号:[2021]深龙坂城行罚决字第540号 

  处罚事由: 在非指定的场地堆放建筑废弃物

  处罚依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执行处罚决定,并已缴交罚款。

  处罚时间:2021年7月1日

  处罚部门: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具体案情:2021年7月1日,我局坂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位于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雪岗路2016-20号前,黄某在非指定的场地堆放建筑废弃物,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理,且通知当事人到坂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黄某于2021年7月1日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执法队于2021年7月1日向当事人作出[2021]深龙坂城行罚告字第54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黄某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申请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当天作出[2021]深龙坂城行罚决字第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在调查环节中,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合法。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自己的证件,一方面应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且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法律分析

  针对此类在非指定的场地堆放建筑废弃物案,违反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道路、政府储备建设用地、水源保护区、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山地、林地、菜地、农田、公园、绿地、海域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加速,城市“新陈代谢”的速度也随之加快了。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建筑垃圾随之产生。建筑垃圾如果随地乱堆,会有对居民生活产生许多危害,例如:

  1、大量占用土地,降低土壤质量  

  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随之增加,由于管理的不规范,从而占用了大量的土地,改变土壤的组成和理化性质,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肥力。

  2、影响大气环境质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有害气体,散发出大量的腥臭味,垃圾中的细菌、粉尘及白色垃圾随风飘散,从而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3、对水体的污染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雨水的冲刷,产生大量的渗滤液,渗滤液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很复杂,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都造成严重污染。   

  4、影响市容   

  城市建筑垃圾往往堆放杂乱无章,如不能及时清理及转移,将会占用大量的空间,与城市整体形象极不协调。阴雨天气,脏水四溢,恶臭难闻,造成细菌滋生。

  基于以上原因,《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颁布了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建筑废弃物,规范深圳市的建筑垃圾的堆放与处理,维护深圳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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