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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周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案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31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6日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和路8号高雅光学办公楼501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周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周某使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

  【调查与处理】

  2020年03月26日下午深圳市龙岗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和路8号高雅光学办公楼501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周某使用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无法查询到的证件进行电焊作业。后经调查询问,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认为该人员行为可能涉嫌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建议立案。

  经调查询问,认定其持有的证件为伪造的特种作业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44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案中现场作业人员周某使用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无法查询到的证件进行电焊作业。后经执法人员调查其所持证件为伪造的证件,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44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无小事,按法律规定和安全生产的原则与宗旨,特殊岗位的安全生产人员需持证上岗,这既是对安全生产的保障更是对个人生命安全的重视,切记不可无证上岗,更不可持假证上岗,此举害人害己,德功尽失,安全生产规训谨记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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