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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消除指令案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06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日,龙岗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0〕4849号,责令其于2020年9月24日前整改完毕不合法、合规行为。后延长整改期限至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0月20日龙岗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1号厂房2楼、3楼、4楼浸油房内电源线槽(距浸油机4米左右)仍不符合防爆要求;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内易燃液体(3桶稀释剂、13桶助焊剂)仍使用塑料桶盛装。以上两项问题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9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天,并处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9月3日,龙岗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内易燃液体(3桶稀释剂、13桶助焊剂)使用塑料桶盛装;1号厂房2楼、3楼、4楼浸油房内电源线槽(距浸油机4米左右)不符合防爆要求,责令该单位就上述问题于2020年9月24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在2020年10月20日龙岗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之前责令整改指令的要求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龙岗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企业的涉案行为,在执法人员初次的现场检查中已指出,并依法规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龙岗)应急责改〔2020〕4849号文件限期其整改,但企业对此置若罔闻,在限期达到多日后的复查中仍存在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内易燃液体(3桶稀释剂、13桶助焊剂)使用塑料桶盛装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5.2.1.3条表2易燃液体的规定;厂房楼浸油房内电源线槽距浸油机4米左右,这涉嫌违反《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17750-2012第6.4.2条的规定,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9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天,并处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罚款。

  【典型意义】

  意义一: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该公司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开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在申请延期整改后,仍未按期消除安全隐患,行为恶劣,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此前极少有处罚涉及该条款,此案属对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处罚,通过处罚体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安全隐患“零容忍”的态度,很好的教育警示企业。

  意义二:该公司在危险化学品使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其使用塑料桶盛装易燃液体,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存在易燃易爆的安全隐患,易造成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于该企业不重视危险化学品管理,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整改,对于此种行为的处罚也希望企业能重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要求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杜绝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意义三:本案在处罚时充分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9月3日检查该公司时共检查出16项安全隐患,给予企业充足的21天整改期限,期限到期后企业申请延期16天继续整改,执法人员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同意其延期申请,在整改期限(10月11日)到期后,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到最后一日(10月20日)才去复查,从责改文书发出到复查给到企业整整47天的时间,希望企业能有充足的时间整改,但该企业仍拒不整改,故对其作出了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以此警示企业。

  本可以整改消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却未按要求整改,安全无小事,因其事关人命、责重于天,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都是在侥幸疏忽中发生;每一个本应安居乐业的人,其生命不该因此戛然而止。每个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普通的劳动者对于安全生产都要时刻警醒,鉴前毖后,切不可心存侥幸,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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