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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某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案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09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16时50分至17时30分,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的深圳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为歌舞娱乐场所,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在营业。现场检查发现A501号包房内有4名未成年人正在唱歌消费(有家长陪同)。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开具执法文书以备进一步调查,现场已拍照取证。

  二、调查与处理

  2018年8月27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立案进行调查。2018年8月27日当事人授权委托经理程某某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并解释称场所A501包房订单是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的家长通过美团网团购的,检查发现时尚未验证消费,故场所并无获利。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8年9月10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本案中,当事人获得许可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理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当事人于2018年8月24日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包房内的行为,构成了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本案中,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考虑其第一次违反本规定,所接纳未成年人人数不足5人,无违法所得,且未成年人消费者有家长陪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5人次内1万元、5-10人次2万元、11-20人次3万元计;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一次接纳20人次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对于有监护人或老师陪同在场的,予以减轻罚款50%”,遂作出上述处罚。

  四、典型意义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以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近年来,迷你歌咏亭作为新兴业态,深受年轻人喜爱。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引导迷你歌咏亭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7〕20号)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引导迷你歌咏亭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问题解读》相关文件,虽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允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但迷你歌咏亭不是传统的歌舞娱乐场所,文化和旅游部对其的管理也不是照搬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方式。对青少年唱歌娱乐的权利,社会应当予以尊重。同时,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文化和旅游部也要求企业在迷你歌咏亭系统内设置累计消费时间和金额提示等措施,引导未成年消费者理性娱乐,防止沉迷。今后随着迷你歌咏亭功能的拓展和业态丰富,文化和旅游部将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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