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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周某平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擅自搭建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1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具体案情:

  2020年1月2日,平湖街道执法队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辅城坳新村四单元后面未依法取得相关规划手续擅自搭建铁皮房,一层,结构为砖墙结构钢架铁皮房,已完工,占地面积约380平方米,执法队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2020年1月2日,当事人周某平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执法队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未拆除,执法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将涉案的临时建筑予以拆除。

  二、解析

  针对此类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擅自搭建案,应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的条款,对其进行解读教育转变其观念,责令其限期拆除;

  在调查环节中,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合法。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自己的证件,一方面应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且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普法意义

  在处罚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擅自搭建的案件中,意义有:1、以合法的方式取证,程序正当,有效打击乱搭建的行为。2、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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