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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万德兰石头加工厂“7·31”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30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31日,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万德兰石头加工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万德兰石头加工厂晚班带班卢钟干带领工人兰天全、王梦蕉和王海波开始上晚班。22时左右,因发现设备运行时有铁块掉到磨机里,王梦蕉将全部机器停下来,卢钟干到操作室确认机器停机后,要求王海波把铁块找到,兰天全和王梦蕉在破碎机平台等消息。几分钟后,王海波将铁块从磨机中找出交给卢钟干。随后,卢钟干在对讲机里说:“铁块找到了,可以开机了”,王梦蕉听到后和兰天全说:“我去开机了”。王梦蕉开机前用对讲机喊了几声“输送机上有没有人,都下来了没有”,听到没人回应,便按下开机按钮。几秒钟后,王梦蕉听到对讲机里有人喊:“停机,输送机上有人”,王梦蕉听到后立刻停机,并通过操作台的显示器看到兰天全已经被输送机带到磨机里,便马上和其他工友一起把受伤的兰天全从磨机里抬出来送到龙岗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8月1日0时46分,兰天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7月31日22时左右,兰天全被输送机带到磨机里,立即把兰天全送到龙岗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日0时46分死亡。

  8月1日10时45分左右,龙岗区安监局接区总值班室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处理,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上报至市安监局和区总值班室。

  【调查与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龙岗区政府委托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委、住建局、总工会、龙岗公安分局、园山街道办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2018年8月6日,在多方协调下,深圳市龙岗区万德兰石头加工厂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80万元人民币,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法律分析】

  1.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事故是一起因深圳市龙岗区万德兰石头加工厂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章操作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死者兰天全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违章操作,在明知王梦蕉即将开机情况下,未在对讲机里要求王梦蕉暂停开机,擅自冒险爬到输送机上清理铁块,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深圳市龙岗区万德兰石头加工厂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但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作业现场未张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区域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该企业虽然组织员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但是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4.深圳市龙岗区万德兰石头加工厂现场负责人王登兵,未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事故发生后谎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设备操作工王梦蕉违反深圳市龙岗区万德兰石头加工厂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确定所有作业人员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开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1.深圳市龙岗区万德兰石头加工厂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另外,其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深圳市龙岗区万德兰石头加工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龙岗区有关部门、园山街道应当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操作规程等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坚决处理。继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对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并要求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龙岗区住建局要按照《龙岗区碎石加工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协调和督促园山街道办立即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深圳市龙岗区万德兰石头加工厂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当场责令整改、该关停的抓紧依法关停、该清理的尽快依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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