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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嶂背二村综合市场孙某富猝死案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12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2020年5月11日,嶂背社区接到嶂背警务室发来消息:凌晨5时许,嶂背二村综合市场一楼店面有一名老人晕倒,120赶往现场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老人孙某富(男,湖北沙洋县人)在嶂背二村综合市场义务地帮店铺老板汤某(男,重庆云阳县人)做手工面,店铺老板汤某见老人年迈,明确拒绝了其义务帮工,但老人见店铺老板汤某太忙仍然为其帮工做手工面,在做手工面时发现身体不适晕倒后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儿子孙某(男,湖北沙洋县人)对店铺提出进行人道主义赔偿要求。

  嶂背社区协同嶂背警务室对该事主继续跟进处理,后召开了两次协调会,最后双方达成一致:面店负责人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人道主义补偿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本案中,老人孙某富在嶂背二村综合市场兼职帮店铺老板汤某做手工面,店铺老板汤某明确拒绝,老人孙某富在为店铺老板汤某提供义务帮工的过程中,身体不适晕倒后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店铺老板汤某作为本案的被帮工人,应该在受益范围内对老人孙某富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义务帮工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体现,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行为,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要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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