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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发漏发产假期间工资津贴?龙岗法援律师助力女性职工维权!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董女士于2010年12月入职某某龙公司,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5月25日期间休产假,该公司在其产假期间少发、漏发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董女士于2019年6月到龙岗区宝龙街道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其解决在产假期间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董女士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宝龙街道司法所指派妇女维权领域专业律师高伟承办该案。

  【律师承办】

  高律师接到指派立即联系会见了董女士,在详细了解案情和其诉求之后,引导其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追讨工资差额和津贴的申请。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该公司以工资结构、工资基数无误和超出仲裁时效等理由反驳董女士提出的诉求申请,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进行二次开庭。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高律师将董女士的银行流水记录与税收证明等证据相结合,通过倒推确定其真实的工资基数,充分举证了董女士提出诉求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最终得到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获得了工资和津贴差额补偿共计29万余元。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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