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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超两万但属私聘维权败诉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8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份税后月薪2.4万元的工作,干了一年多却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然而,劳动者索要相关经济赔偿金后,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诉求,原因就是这份工作属于承包人私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制日报记者王春法制日报通讯员鹿轩

2014年1月8日,某西餐厅负责人林某与陈某、王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由陈某、王某二人承包该西餐厅,承包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二人向该西餐厅支付承包费,并自行承担西餐厅经营项目的一切开支,如购买食材、员工工资、更换餐具器具等,自负盈亏,经营形式、管理模式由陈某、王某自定,不受任何干扰。

同年3月25日,小伙李某经中间人文某介绍,被陈某、王某招聘至该西餐厅工作并担任厨师主管。据李某说,自己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西餐厅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保,双方口头约定计时工资,税后工资为每月2.4万元。就这样,李某一直工作到2015年4月30日,因为西餐厅一直不肯为他缴纳社保,他就提出来要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说,自己在西餐厅工作满1年1个多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西餐厅应该支付他如下经济损失: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合计3.2万余元;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23.7万余元;加班工资18.8万余元;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七七八八算起来合计45.8万余元。

对于李某的高额索赔,涉案西餐厅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西餐厅已经承包给了陈某、王某,餐厅是他们二人经营的,而且李某是二人从外面招聘的厨师,由承包人管理指挥,工资也是他们发放的,所以李某和西餐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的主张都不能成立。

因为无法协商,今年3月,李某将这家西餐厅起诉到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这家西餐厅工作期间实行打卡考勤,并与厨房其他员工一起接受该餐厅承包人之一陈某的排班管理,并由陈某、王某共同支付工资,而且工资已足额支付。

当时介绍李某到西餐厅工作的文某出庭作证,李某当时为了离开西餐厅获得其他更高收入的工作,找到文某,由文某帮忙联系这家西餐厅,出具了一份加盖有西餐厅公章的工作证明。从2015年4月30日开始,李某就离开了这家西餐厅到别的地方工作。也正是这份加盖了西餐厅公章的“工作证明”让李某认定,自己和西餐厅之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西餐厅应该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不过这样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法院认可,法院审理后,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承包人外招员工与单位无关

■以案释法

鹿城法院认为,涉案西餐厅的负责人已经在2014年1月把西餐厅整体承包给了陈某、王某经营,陈某、王某也并非西餐厅承包前的在职员工,该承包事项不属于单位内部承包,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由这两人承担西餐厅项目的一切开支并自负盈亏,而且李某是陈某、王某从外部招用的,李某在工作期间接受二人的指挥和管理,并由二人支付了足额工资,法院认定李某和西餐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涉案的西餐厅出具了一份工作证明,内容载明了李某担任厨师主管一职,其工作时间为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但经法院查明,这份工作证明是李某离职前为了获得其他更高工作收入,由介绍人文某联系西餐厅出具的,而且西餐厅为了反驳李某的主张事实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李某最初经中间人介绍被陈某、王某聘至餐厅工作,并非餐厅官方招聘聘用,且李某应当知晓陈某、王某并非餐厅对外公示的法定代表人或是经理、负责人,应当知晓他们没有权限代表西餐厅对外招聘人员。

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西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而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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