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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车牌租赁协议 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24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庭审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双方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书》存在无效情形,王先生坚持要求李先生返还其小客车配置指标及居民身份证,李先生确认其曾借用王先生居民身份证且未还。

  □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车牌租赁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是租赁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进行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故此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车牌租赁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现王先生诉请李先生赔偿其出租指标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李先生愿意将已支付王先生的1.1万元租金及5000元押金作为赔偿,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法官指出,车辆号牌实质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登记的外化表现形式,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车辆购买人颁发的一种允许上路行驶的许可资格,其办理、撤销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故对王先生诉请李先生协助办理撤销登记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亦非财产,故不可作价也不存在返还指标的问题,且根据双方陈述,王先生获得的小客车配置指标已实际使用,故对于王先生诉请李先生返还小客车配置指标一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都属于违法行为。李先生无有效证据证明王先生身份证是被案外人拿走,因此,李先生应归还王先生居民身份证。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返还王先生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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