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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援故事(第11期)】争抢摊位“斗法”受伤,龙岗法援温情相助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25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古、张两位女士在龙岗区某小区门口因争抢摆摊点发生口角,后上升至肢体冲突,张女士用不锈钢桶盖砸中古女士,造成古的左前臂等多处受伤,事发后古女士向派出所报案并前往医院治疗。因经济困难,无法承受高昂医疗费用,古女士向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法援处能帮其拿到赔偿费,申请通过审批后,法援处立即指派民事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为其护航。

  【律师办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会见古女士,结合案情、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等为其制作申诉材料,向张女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张承担古相应的医疗费和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因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古女士的诉讼申请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最终获得17279.61元人民币赔偿费用。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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