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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援故事(第13期)】未成年人涉知产案件,法援律师相助解囹圄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4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许某在未取得小米、OPPO手机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二手小米、OPPO手机及配件,雇佣廖某与杨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海日晖台某房,利用加工工具,从事手机“翻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许、杨、廖三人于2018年12月被民警当场抓获,作案工具和手机若干一并收缴。因涉案人廖某为未成年人,龙岗法援处为其指派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联系会见廖某时了解到,其从事手机“翻新”时间不长,也非主使,且是未成年人,属初犯、偶犯。手机翻新是指在原手机的基础上,通过更换手机外壳和损坏部件后,使旧手机看起来像新手机的“再加工”行为,律师还从廖某处获悉,其对小米和OPPO手机“再加工”过程中,并非所有的手机都需要更换手机外壳。承办律师认为,未更换带有小米和OPPO商标外壳的手机,就不能算作“假冒注册商标”涉案物品,并以此为突破口,递交法律意见书,阐述一是廖某系未成年人,二是在该案中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三是廖某“翻新”手机数量并未造成恶劣影响。最终,龙岗检察院撤销对廖某的诉状,决定对其不按犯罪处理。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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