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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颜某某在非指定场地堆放建筑废弃物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2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9日10时00分,龙岗区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李强、黄茂文巡查时,发现颜某某在龙岗街道龙岗社区盐龙大道辅道旁建材市场(临近龙盛路一侧)堆放建筑废弃物。经现场核实,该处不是指定堆放建筑废弃物场地,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时,执法人员开出【2023】深龙龙岗城行罚责字第34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颜某某涉嫌违反《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清理该场地堆放的建筑废弃物。2023年12月20日16时00分,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核查颜某某在非指定场地堆放建筑废弃物的整改情况,确认堆放的建筑废弃物已清理。

  2023年12月20日09时00分,当事人颜某某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经调查并结合现场勘验所取得证据,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向颜某某作出了【2023】深龙龙岗城行罚告字第3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当事人颜某某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及拟处罚的内容均无异议,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于当日作出【2023】深龙龙岗城行罚决字第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颜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颜某某违法堆放的建筑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的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道路、政府储备建设用地、水源保护区、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山地、林地、菜地、农田、公园、绿地、海域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典型意义

  违法在非指定区域堆放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不仅对建筑施工带来安全隐患,也会给市民、车辆带来安全隐患,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为保证城市公共场所不被违法占用,合理堆放的建筑废弃物能够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提升环境品质,进一步推进文明城市建设,需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堆放、妥善处置物料,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创建一个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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