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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徐某某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案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2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未携带养犬登记证且未按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处罚。

  二、基本案情与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坂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徐某某在坂田街道五和社区五和大道92号前,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束犬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当事人徐某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10月12日9时35分前改正。

  当事人徐某某于2023年10月12日下午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执法队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作出[2023]深龙坂城行罚告字第3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徐某某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申请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队于当天作出[2023]深龙坂城行罚决字第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三、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坂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徐某某“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束犬链”的行为作出[2023]深龙坂城行罚决字第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12日履行缴纳罚款500元的义务。

  四、案件解析

  (一)法律分析

  针对此类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束犬链案,违反《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时,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

  (二)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逐渐提升,我国养宠人群不断扩大,宠物数量也在日益激增。面对庞大的养宠需求,也会随之产生许多问题。部分群众抱有侥幸心理,在禁养烈性犬的区域违规养犬,遛狗不牵绳,或任由狗随意大小便不处理,这些问题不仅会给身边邻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也会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牵引绳,拴住的是宠物主人和宠物犬的素质,只有扎紧制度的“笼子”,握紧养犬的文明“绳”,才能换来彼此包容、和谐共处,才能携手共建环境美丽、氛围融洽的幸福家园。使文明养犬蔚然成风,是一个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精细化、规范化的充分体现,也是群众文明素养不断提升的强力证明,做好养犬管理我们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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