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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曾某某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外墙张贴案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21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平湖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宝鹅路8号建筑物外墙上和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宝鹅路2号建筑物外墙上有未经批准乱张贴的广告,广告内容为“店铺出租”,并附有电话号码,张贴人为曾某某。

  二、调查与处理

  2023年6月15日9时40分,平湖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宝鹅路8号建筑物外墙上和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宝鹅路2号建筑物外墙上有未经批准乱张贴的广告,广告内容为“店铺出租”,并附有电话号码:135XXXXXXX,张贴人为曾某某。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曾某某进行批评教育,现场作出[2023]深龙平街城行责字第2-0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曾某某于2023年6月15日18时00分前清理乱张贴的广告,当事人曾某某限期内对乱张贴的广告进行清理完毕。2023年6月15日11时00分,当事人曾某某到平湖街道执法队203室接受调查询问。平湖街道执法队对当事人曾某某作出[2023]深龙平街城行罚告字第2-0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曾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自愿出具《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因当事人曾某某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书面申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平湖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深龙平街城行罚决字第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处罚依据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

  四、典型意义

  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丰富城市内涵,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名片是每位市民的共同义务,建筑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不仅是所有权人的财产,还是城市形象的集体组成部分,而且整洁的建筑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还能给每一位市民带来生活空间舒适感,因此《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作为守法市民应该积极履责,保持建筑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的整洁,不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为深圳市的城市形象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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