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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门店经营不可取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8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具体案情

  2023年2月20日,坂田街道执法队日常巡查至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金银街4-7号晨光百乐文具店门前时,发现深圳市龙岗区白乐零售店(经营者:陈某某)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经勘查,当事人门店前摆放有一台红色冰箱,冰箱里装有待售卖的若干口味冰糖葫芦。经测量该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面积0.3782平方米,具体长0.62米,宽0.61米。

  二、调查与处理

  2023年2月20日,坂田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日,对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白乐零售店(经营者:陈某某)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月20日18时前改正。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下午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坂田街道办于2023年2月20日向当事人作出〔2023〕深龙坂城行罚告字第3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和依据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因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申请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坂田街道办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作出〔2023〕深龙坂城行罚决字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规定。

  处罚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的规定。

  四、典型意义

  超门线、占道经营是不少地方的“顽症”,危害颇多,常常造成道路拥挤、阻塞,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给人们出行带来诸多不便,更是侵犯了他人的公共利益。此类行为产生大量垃圾,增加了清洁工作的负担,也给城市贴上了“脏、乱、差”的标签。特别是夏天,露天烧烤等饮食行业加入超门线、占道经营的“大军”,其产生的浓烟和垃圾严重污染空气和生活环境。采取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整治市容顽疾,引导居民做文明人、办文明事,共同营造整洁、安全、文明的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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