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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市晶联星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07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潘超、林杰边(执法证号:019531,002432)到深圳市晶联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一楼镀膜车间进门左手边墙上一处使用中的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配电箱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后,于当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经过拍照取证、制作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该单位负责人员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单位认识到自身错误后已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且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该案已结案。

  【法律分析】

  该单位一楼镀膜车间进门左手边墙上的配电箱为电压220伏的配电箱,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同时,该单位一直在使用这个配电箱,无论是对其操作还是检修,很可能引起触电事故。被处罚单位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规定,在配电箱上张贴“小心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但却疏于管理,漠视法律,未在配电箱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配电箱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规定。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对深圳市晶联星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工作人员应谨慎操作,小心触电。如果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操作人员可能一时疏忽,操作不慎,触及到220伏电压而身亡或引发火灾。对于这种行为,执法人员积极行动,第一时间立案查办,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夯实基层安全基础。

  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可以充分发挥法规规范的预防与教育功能,以案释法,以儆效尤,使企业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红线意识。通过警示企业,督促其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在有触电危险的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减少触电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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