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终结文书(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卢金城制造毒品案等18宗案件的涉案款共人民币9.43265万元、港币0.48万元应当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被不起诉人。
经过我院查找联系,上述案件仍然无法联系上相关当事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款予以返还。
因此,对上述案件的涉案款共人民币9.43265万元、港币0.48万元,通过我院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通知,请相关当事人联系我院认领,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款项将依法上缴国库。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7日
附件:需公告通知的18宗案件
(公告联系人:庄晓斌,联系电话:0755-28929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