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市凤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2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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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劳监罚〔2022〕01-004号)。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时、足额支付2022年1月份10人工资53553元,2月份23人工资144713元,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未支付2022年1月份10人工资53553元,2月份23人工资144713元,以上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合计198266元。你单位(个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二部分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个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30000元罚款。

  你单位(个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平湖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联系人:吴晓锋,联系电话:0755-8523871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个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个人)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2.法律链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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