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01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我局于2019年10月17日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国资〔2019〕106号),现就有关重要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部署,2018年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我区相继出台了《龙岗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办法》、《龙岗区各直管企业领导班子职数设置方案》、《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文件,提出了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要求。按照上述制度文件规定,区投控集团、区城投集团、区产服集团、区金控公司四家直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均为7名,包括:董事长1名,总经理1名,职工董事1名(由党委专职副书记依法定程序兼任),财务总监1名,外部董事3名。

  2018年10月,我局向区人大、区政协、区统战部、区工商联等部门征求兼职外部董事(以外兼职外派监事)人选,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并历经2018年第九次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2018年11月28日)、2019年第一次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2019年1月16日)、2019年第四次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2019年6月14日)三次会议审议研究,最终确定了12名兼职外部董事人选。

  近期,为优化调整我区直管企业班子队伍和进一步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区委组织部研究建议在12名外部董事中设置部分专职外部董事,以构建外部董事占多数、专职兼职事合理搭配的董事会制度。因此,为规范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工作,亟需相应出台《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9年8月,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建议》,并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后修改完善。初步明确在直管企业外部董事中划定部分名额作为专职外部董事。

  2019年9月,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区委组织部、区投控集团、区城投集团、区产服集团、区金控公司意见。区投控集团、区城投集团反馈无意见,区委组织部、区产服集团、区金控公司共反馈16条相关意见,经研究,采纳10条,解释说明2条,未采纳4条,修改完善后形成《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推动区属国企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并加强规范管理;

  第二章管理方式,明确由专职外部董事产生方式以组织选拔为主,必要时可以市场化选聘;组织选拔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市场化选聘由区国资局负责;

  第三章任职条件,明确了专职外部董事应具备的学历、工作经验等任职条件;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专职外部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可享受的各项权利和应履行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履职管理,明确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和工作报告制度。履职记录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报告每季度报送一次(重大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第六章考核激励,明确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和薪酬标准薪酬标准参照所在企业同等级别人员标准设置问题;

  第七章免职、辞职,明确了应免职外部董事的各项情形,提出了专职外部董事辞职应先批准后办理的要求;

  第八章企业的责任,明确企业应当为专职外部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资料信息。

  第九章附则,明确本办法有权解释机关、施行期限等内容。

  四、重点事项说明

  (一)关于专职外部董事配置名额问题

  《办法》第三条规定:如因专职外部董事配置需要,区国资局可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国资〔2018〕6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前解聘部分兼职外部董事,并将其纳入专家备选库另作他用。

  该条款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今后如因区委组织部配置专职外部董事需要,区国资局可依据相关程序腾挪部分外部董事名额,具体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国资〔2018〕6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即因工作需要的,由区国资局直接解聘。

  (二)关于专职外部董事的两种产生方式

  《办法》第五条规定:专职外部董事拟任人选的产生以组织选拔方式为主,必要时可采用市场化方式选聘。组织选拔方式拟任人选由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审批;市场化选聘方式拟任人选由区国资局市场化选聘产生,并报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市场化选聘方式产生的专职外部董事原则上不与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交流使用。

  该条款主要明确了专职外部董事的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及相应的管理权限,其中:组织选拔的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市场化选聘的由区国资局负责。

  (三)关于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标准问题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标准薪酬标准参照所在企业同等级别人员标准设置,具体在任职文件中予以明确。此外,第九条规定:专职外部董事实行驻点办公,办公场地由任职企业按照同等级别人员标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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