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加工贸易企业: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市经贸信息委关于调整<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业务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外贸字〔2016〕240号)文件精神,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企业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时,除提供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还需要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包含商品编码的商品清单。为方便我区企业顺利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新办《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除提供原有的相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2份或企业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合同需提交的进口料件清单和出品成品清单各2份(均需加盖公章)。
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持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2份或企业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合同需提交的进口料件清单和出品成品清单各2份(均需加盖公章),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
2016年10月26日
(联系人:刘蕾,电话:2894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