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因长坑垃圾转运站进出道路两边乱停车严重,导致勾臂车、清运车进出困难,为解决进出问题,我中心在转运站进出道路两边安装挡车桩,但引发进出道路两边工厂、居民维权,为避免矛盾激化,我中心当时未启用该转运站。 后经多方努力,该转运站进出道路两边现已顺利安装挡车桩,勾臂车、清运车辆等作业车辆能正常进入,该转运站于3月7日正式启用。在此之前,即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7日,因该转运站停用而未使用除臭设备运营服务。 则我街道原坂田街道垃圾转运站及公厕除臭设备运营服务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因客观原因导致实际需求发生变化,确需核减长坑垃圾转运站除臭设备管理运营服务项目费用,符合合同变更不改变合同订立目的、变更原因归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变更更有利于保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等原则。 核减期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7日,核减费用为139044.33元(长坑垃圾转运站除臭设备管理运营服务项目费用为71839.57元/年,需核减费用为:71839.57元/年+71839.57元/年÷12个月×11个月+71839.57元/年÷12个月÷31天×7天=139044.3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