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lg.gov.cn/)上查阅和下载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类和编排体系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行政机关下列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及解读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及解读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四)政务服务
主要包括: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五)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决算、专项资金、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龙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g.gov.cn/bmzz/zwfwsjglj/,予以公开。
2、本机关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务新媒体(“i龙岗”微信公众号)、政府公报(http://www.lg.gov.cn/xxgk/zwgk/zfgb/2024n/index.html)、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我区在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政务公开专区,配备了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渠道
本行政机关开通当面、信函、互联网3种申请公开途径,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1.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31房。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2.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公开科
地址: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1房,邮编:518172
联系电话:0755-89230187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龙岗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申请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5177/choice)。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其他方式提出的申请。
● 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应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31房
邮政编码:518172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5-89230187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监督电话:0755-12345。
附件: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