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是你的镜子没有固定好导致我孩子受的伤,今天你必须赔偿我孩子的医药费!”
鞋店负责人邱某:“明明是你作为家长的没有看好小孩,还弄坏了我的试鞋镜,我没让你赔偿都不错了,你还想让我出医药费?”
龙岗区坪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坪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内,陈女士和鞋店负责人邱某吵得不可开交。
孩童试鞋被砸伤,赔偿争议引调解
据了解,陈女士带着小孩前往某购物广场买鞋,在试鞋过程中陈女士的儿子小聪不小心碰到了靠着墙壁的试鞋镜,试鞋镜向侧倾倒在小聪身上,造成小聪腿软组织挫伤和手指骨折,住院15天。陈女士要求邱某赔偿医疗损失费50000元,其中包含已支出的治疗费15000元。鞋店负责人邱某则认为作为家长应尽到看管自己小孩的义务,此次小聪的受伤,主要责任在于家长,因此只愿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上给予10000元的补偿。双方对于赔偿的金额分歧较大,因此一致决定向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释法明理,双责共担
调解员听完双方的陈述后,迅速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陈女士的小孩在邱某店内受伤,店铺负责人是否负有责任?
在明晰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调解员对鞋店负责人邱某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鞋店员工见小聪在玩耍时并未制止和提醒,没有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调解员向陈女士进一步分析,根据上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来看,店家理应承担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陈女士在本案中,因忙于选鞋而疏忽了小聪的动向,未能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听取调解员详细的阐述后,均表示已充分理解法律规定,也都认识到了各自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双方就赔偿金额的争议再次协商,最终,邱某愿意承担陈女士小孩的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28000元。至此,一宗因堆放物倒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顺利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在本案中,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了解了责任划分,促进了该案件的顺利解决。近年来,因商家和家长疏忽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逐渐增加。为最大程度保障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建议商家对于易碰倒、尖锐等地方要做好保护措施并标明明显标识以便提醒消费者,同时呼吁监护人在公共场合要充分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