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想续租该怎么办?优先承租权适用于什么情形?近日,龙岗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戴某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向朱某租下一房一厅,合同有效期为5年,现已到期。由于该房屋所处的地段已被政府纳入旧改项目,周边同类型的出租屋都出现了租金上涨的情况,房东朱某告知戴某,如果要续租,租金需从800元/月上调至1300元/月,且此后每年租金涨幅10%。戴某对涨价无法接受,认为自身享有“优先承租权”,于是继续在屋内居住且不照价支付租金,房东朱某便关闭了房屋的水、电供应,双方闹得不可开交。为了尽快回归正常生活秩序,双方当事人一致决定向龙岗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员黄思恩受理此案后,仔细查看了双方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认真听取了事情经过的描述,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租房合同到期后,房东将租金上涨至1300元/月,租客能否根据“优先承租权”,主张继续以800元/月的价格承租?
针对戴某主张的“优先承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同等条件”意味着原承租人戴某必须和新租赁人一样,开出同等的1300元租金条件,才能“排除他人”,享有优先租赁房屋的权利,否则,房东朱某有权拒绝将房屋出租给戴某。经过调解员的普法说理,戴某表示此前对法条的理解有误,决定放弃以较低的价格续租,但房东朱某需向其支付一笔6000元的房屋装修费。见纠纷迎来转机,调解员及时转变焦点,引导双方就维修费事宜进一步沟通。
原来,戴某于5年前初次入住此房时,发现墙面、地板、卫生间等多处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彼此口头约定由租客戴某先行出资维修,待退租时,朱某将向其全额支付维修款项。对此,朱某有自己的看法:戴某在合同到期后不听劝阻,继续居住长达一个月,且未支付相应租金,属于违约在先,不同意给付对方维修费。
意识到“维修费能否正常退还”可能是本案的调解关键点,调解员及时转变策略,采取“背靠背”调解法。调解员对朱某的遭遇表示理解,耐心安抚其情绪,并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戴某的确有权要求朱某退还先行垫付的房屋维修费。调解员建议朱某放下对立情绪,换位思考,妥善退款。朱某提出,如果戴某愿意按照1300元/月的标准支付所欠租金,便同意退还其6000元房屋维修费,而戴某则希望以800元/月的“老价格”支付,双方各执一词。
为避免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结合实际情况冷静分析:合同逾期前的租金是800元/月,假设此房已租给新租客,朱某能收到的租金是1300元/月。但戴某曾出于信任,自行垫付房屋维修费,且彼此认识多年,建议朱某酌情减少欠款金额,朱某表示同意。
最终在调解员的促成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戴某向朱某支付拖欠的一个月租金1000元,朱某向戴某退还房屋维修费6000元,折算以后,由朱某退还戴某房屋维修费5000元。就在调解协议签订的当天,戴某也搬离了出租屋。至此,该租赁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优先承租权”能够在合法范围内给予租客一定的保障,但其本身存在“同等条件”的限制,包括租金、租赁期限、支付方式、房屋用途等多种客观条件。本案中,调解员依托良好的法律知识储备,运用说理、疏导等方法巧妙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