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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7007551729P/2024-0006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6-06
名称: 【龙岗调解一线(第56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贬值损失谁承担?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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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56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贬值损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4-06-06  浏览次数:-

  “纠纷终于解决,我的生活也回归正轨,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近日,当事人闫先生通过深圳公安公众号的局长信箱平台投递了一封感谢信,对龙岗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调解员提供的调解服务表达了高度的肯定和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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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五一期间,闫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龙岗区某路段,在变更车道掉头时,不小心撞上了曾某驾驶的出租客运车,造成了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变更车道时影响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责任。在理赔阶段,无责方曾某要求闫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车辆停运损失费以及车辆贬值费,共计44700元。闫某对该笔赔偿数额不认可,双方协商多次未果。为尽快解决矛盾、恢复正常生活,当事人闫某主动联系龙岗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接到案件后,区司法局、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调解室高度重视,指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蒋晴开展工作。

  “车辆贬值费”引争议,“热案冷处理”化纠纷

  为迅速掌握案件基本情况,调解员认真查看了曾某的出租汽车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及出租车维修估损单等证据材料,认为本次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肇事方闫某应向无责方曾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调解员经过仔细核算得出,闫某应赔偿曾某车辆维修费、车辆停运损失费共36000元,而车辆贬值费无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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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辆出租车是向公司租赁的,现在公司管我要车辆贬值费,这笔钱难道要我自己承担吗?”曾某拒绝接受无法理赔车辆贬值费的结果,坚持要求闫某赔偿。

  闫某则表示自己愿意赔付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但车辆贬值费不应包含在内。

  一时间,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调解室内气氛紧张。调解员看到现场情况不妙,马上暂停调解,采取“热案冷处理”的方式缓解双方情绪。

  耐心调解促和谐,事故无情人有情

  待双方情绪稳定下来,调解员向曾某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24〕3号文件的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车辆贬值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待售中或运输中的新车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可酌情予以赔偿。由于曾某的出租车不属于待售或运输中的新车,车辆贬值费不能得到支持。对此,曾某表示接受,却也吐露了担忧:车辆租赁公司向自己索要车辆贬值费,若闫某对此无赔付责任,自己无力承担高达5600元的贬值费。

  考虑到曾某的难处,为避免案件就此陷入僵局,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致电该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向其说明了曾某的无过错情况,引导对方站在曾某立场上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最终汽车租赁公司表示曾某无需向公司支付车辆贬值费。该结果令曾某十分感动,他对租赁公司和调解员表示了感谢,并就前述36000元赔偿金额与闫某达成一致,双方很快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这场风波得到圆满化解。   

  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不断涌现。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纠纷中存在车辆贬值费的诉求,调解工作的难度会大幅提升。本案中,调解员结合法理情与双方当事人真诚沟通,告知双方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必要条件,主动帮助曾某向汽车租赁公司争取免于赔偿车辆贬值费,切实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和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