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国家对其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2018年我市出台《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2024年2月,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已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有益实践,市民政局牵头对《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明确了我市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救助供养标准及内容等。
(一)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一是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认定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根据《省认定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规定将第一种情形“60周岁老年人”修改为“60周岁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二是适度放宽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范围。根据《省认定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均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调整照料护理金标准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本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应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分全自理、半失能、失能三个档标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三)细化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规定。细化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和要求,加强与残疾等级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衔接运用;细化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特困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