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背景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提升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龙岗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2020年10月31日龙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0〕1号),并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21年1月6日印发的《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1〕1号)规定,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前置性审核。2021年6月1日印发的《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明确,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纳入部门专项工作经费进行管理,不再列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因此,我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需要撤销,《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不宜再作为区相关部门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垫付的依据,需予以废止。
二、废止依据
(一)《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1〕1号)
(二)《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三、废止后政策衔接
经商区财政局,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区处理不属于市欠薪保障基金垫付范围的突发性群体性劳资纠纷所需的欠薪垫付资金仍由区财政予以保障,《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0〕1号)废止后,企业员工仍可申请欠薪垫付,由各街道办先用机动经费予以垫付,并不影响解决大部分劳务工的欠薪垫付问题,仍可妥善解决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