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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F00000-02-2016-030176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6-09-09
名称: 关于《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16年第一次修订版)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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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16年第一次修订版)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09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行政裁量权实施,落实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结合我区权责清单编制工作,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印发《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在2015年修订。因《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颁行实施,《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需对《标准》所涉相关内容再次进行增补和调整,故按相关程序重新修订并发布实施。

  二、修改过程

  根据新近颁行的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区城管执法局组织了对该文件的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16年第一次修订稿)》。

  2016年4月19日,该局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对《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16年第一次修订稿)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的通告,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市民的意见建议。

  2016年6月,该局法制人员及法律顾问完成对该文件相关文件的全面审查,并提出正式法律意见。7月中旬,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对该文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区城城管局吸纳相关意见形成定稿,并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龙府办[2015]10号)规定的程序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印发。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作了两点修改:一是对个别案由的表述进行为更为精准的概括,以准确匡定查处范围;二是对案由编辑进行小幅度的序号调整,以使适用相同法规的案由集中排列,以方便执法人员查阅使用。在内容上,则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

  1、因《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在2014年修订时已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故废止原第124号案由"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擅自设点经营"、原第125号案由"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相关行为不再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查处。

  2、因《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废止,依据《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通知》(深城管通[2016]68号)明文要求不再查处"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等的行为,故废止原第149项、第150项、第154项、第481项案由。

  3、因《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新近颁行,新增三个案由,即"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此三案由编辑后排列为第149项、第152项、第153项案由,并设定相关裁量权实施幅度。

  4、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的新修订,对原第420项-第434项案由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处罚裁量权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原第420项案由"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尚未构成犯罪的",因修订后的《种子法》已将相关罚则改为两个条文,且处罚额度差别较大,故将该案由拆分为"生产经营假林木种子尚未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劣林木种子尚未构成犯罪的"两案由即第436项、第437项;原第428项案由"对商品种子生产者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档案的"、第429项案由"种子经营者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因修订后已对生产者、经营者统称为"生产经营者",相关义务由原分列的两个法条统一为该法第三十六条,故将两案由统一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即重新排序后的第429项案由。此外,修订后的《种子法》强化了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证件管理(详见该法第七十七条),故新增了"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拒绝、阻挠林业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两案由,即编辑后排列为第438项、第439项的案由。该法同时增设了对"拒绝、阻挠林业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相关罚则,故相应新增第420项案由。

  5、因《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修订时已删除第十七项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相关容,也即废除了"经营省重点保护及三有野生动物年度限额指标核定"制度及罚则,故删除原第472项案由"未经核定或超过年度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限额指标"。

  四、特别说明

  因城管法律法规变动频繁,文件中部分案由的裁量权实施标准系我局结合我区执法实践现状先行制订。如本文件实施后,相关裁量权标准与市城管局新制订的文件内容存在冲突,应以市城管局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