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企业培育专项扶持细则》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具体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及解释。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2月12日
深圳市龙岗区企业培育专项扶持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的工作部署,推动龙岗区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龙岗实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本细则涉及专项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企业专业化发展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后再获评重点“小巨人”企业,按最高200万元补齐差额;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免申即享,以上级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企业名单为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网上公开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如实提出申请。适用“免申即享”的项目,采用“免申即享”方式。
第五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六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对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企业服务中心组织调查或者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八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绩效全过程管理。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评价结果作为区财政局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区企业服务中心、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措施与市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本细则自2026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