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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70075514700/2025-01126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11-13
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深龙文规〔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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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13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经区领导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1月12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奋力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构建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旅游和体育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深圳市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4〕9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龙岗区创建旅游服务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提质升级住宿产品、开拓旅游市场或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运营体育场馆等,以及壮大旅游、体育市场主体、推动“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对龙岗区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部分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或评审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过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六条  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旅游产业类

  第七条  支持创建旅游服务品牌。

  (一)对首次获得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扶持。

  (二)对首次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扶持。

  (三)对首次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扶持。

  (四)对首次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遴选暨培育试点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50万元扶持。

  (五)对首次获得省级3A级、4A级、5A级旅行社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扶持。

  上述条款已享受过扶持的,升星提级后给予补差扶持。第(一)至(四)条款扶持的项目,扶持资金(含补差扶持)分两期拨付,首款50%在获得评定后拨付,剩余50%款项在通过首次评定性复核后拨付。

  第八条  支持丰富旅游产品供给。

  (一)支持社会资本、景区投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新建旅游项目。开业运营一年后,根据项目综合效益、创新性、影响力等维度,经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好”和“良好”等次,分别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和5%,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

  (二)支持旅行社开发本地特色旅游线路,串联龙岗区内景区景点、商圈、优质酒店(详见申报指南附表),成功上线且销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条线路一次性25万元扶持。同一家企业可以申请多条线路扶持,给予每年不超过75万元扶持。

  第九条  支持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一)支持旅行社发展壮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商务服务业企业统计名录的旅行社企业且未获得过同类型奖励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产业相关活动,积极推动龙岗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及以上且增长额超过1000万元的旅行社企业,按营收增长额的1‰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二)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住宿业企业且未获得过同类型奖励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产业相关活动的住宿业企业年营收增长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或年营收增长额不低于4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或年营收增长额不低于6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或年营收增长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营收增长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打造业界领先的旅游产品互联网交易平台。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互联网平台型旅游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平台交易额和用户数,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第十条  支持住宿企业提质升级。

  (一)支持引进国际高品质酒店。对于新入驻或者委托管理的国际高品质酒店,按国际酒店等级划分标准STR(Smith Travel Research)划分为超高端及以上、高端、中高端的并签订管理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奖励。

  (二)支持旅游住宿业升级改造。对我区住宿企业开发新项目、升级改造酒店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2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每家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三)支持新建或改造主题酒店。支持在我区新建或改造特色型主题酒店,丰富我区酒店类型,实际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按实际投入的15%,给予每家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拓旅游市场。

  (一)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对龙岗区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的旅游宣传、招商活动予以支持。经事前备案认可,按其展会场地和宣传费用的4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场境内展会扶持不超过5万元、境外展会扶持不超过1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举办特色文化旅游活动。经事前备案认可,对龙岗区企业及行业协会举办的具有吸引游客、促进旅游消费作用的特色文化旅游活动予以支持,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龙岗区企业在龙岗区外的交通干线、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口岸、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宣传龙岗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经事前备案认可,按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龙岗区企业利用线上新媒体平台开展旅游宣传,提高龙岗旅游或企业品牌知名度和曝光量。经事前备案认可,根据实际宣传效果,按不超过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在龙岗区举办各类型团队业务。鼓励旅行社、会展公司、酒店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在龙岗区住宿企业举办会议、论坛、宴会等团队业务,对团队每天实际在单家住宿企业用房100间以上,予以招徕企业每间/夜50元补贴。包含住宿的单项会议、论坛、宴会的消费总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按消费总额的5%给予扶持;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消费总额的6%给予扶持。每家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符合以上两种扶持条件的,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一)支持龙岗区企业以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域、工业历史遗迹,以及反映重大事件、体现工业技术成果和科技文明等为载体,提供相应旅游设施与服务,拓展观赏、研学、展示、休闲、康养、购物等功能,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研学旅游项目。对获得市三星级、市四星级、市五星级、省级、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5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扶持。

  (二)支持打造沉浸式文旅体验新场景。支持企业综合运用光学、数字、全息、XR等新技术在旅游景区、重点商圈、休闲街区、文博展馆等场所,打造沉浸式、互动式、智能化的文旅体验新业态和互动新场景。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且正常运营一年(含)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场所面积、综合效益、创新性、影响力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后分“好”“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按项目实际建设投资总额的30%和15%,给予“好”和“良好”等次项目的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餐饮企业踊跃参与各类榜单评选。对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后首次入选深圳老字号、大众点评必吃榜的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入选黑珍珠、金梧桐、米其林榜单的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

  第二节  体育产业类

  第十三条  支持引办高端体育赛事。

  (一)鼓励引办国际性高端体育赛事。在龙岗区举办的国际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际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予以扶持。其中,田径、羽毛球、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网球、冰球、滑冰、电子竞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为A类项目(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0万元的办赛扶持;游泳、格斗、三人篮球、极限运动、马术、高尔夫球、国际象棋、围棋、象棋、自行车为B类项目(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极限运动(滑板、滑板车、小轮车、轮滑、霹雳舞、跑酷、越野摩托车等)多个项目同时举办的最高扶持上限1000万元;五人足球、武术、攀岩、体操、健美操、匹克球、路跑、越野为C类项目(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的办赛扶持。

  (二)鼓励引办全国性高端体育赛事。在龙岗区举办的国家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予以扶持。其中,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B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C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50万元的办赛扶持。

  (三)鼓励创办自主品牌赛事。培育和扶持一批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社会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的原创品牌赛事,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予以扶持。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B类、C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扶持。

  (四)对暂未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但极具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或属于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区举办的世界范围内最高等级、积分的国际顶级赛事,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范围和限额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

  (一)鼓励在龙岗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并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A类(篮球、足球、排球、网球、冰球、电子竞技,下同)和B类(羽毛球、三人篮球、格斗、五人足球、乒乓球、高尔夫球、国际象棋、武术、自行车,下同)项目职业体育俱乐部,前三年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发展职业俱乐部奖励,首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二)鼓励俱乐部参加职业联赛。在龙岗运营,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联赛等级等,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赛事组织、薪酬开支、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方面的扶持。

  1.参加足球中超、中甲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2500万元、1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2.参加篮球CBA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1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3.参加排球、冰球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800万元的专项扶持。

  4.其他重点扶持的A类、B类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专项扶持。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优异成绩奖励。在龙岗运营,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取得优秀成绩,区专项资金可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联赛成绩等,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同时享受过区级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二)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单位、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称号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示范性建设奖励。申报单位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同时享受过区级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体育场所。

  对于社会资本利用公共体育用地、产业园区、厂房、仓库等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通过兴建改建等合法合规方式建成的体育场所,正式投入使用满一年,根据综合效益、场所面积、投资额等维度,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壮大体育市场主体。

  (一)支持优质体育企业在龙岗发展。在本行政区域内成立且实际经营,经评审为优质体育企业的,按有关条件,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二)支持体育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企业库的体育企业且未获得过同类型奖励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产业相关活动,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给予经营奖励,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正增长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营收增长额的2%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同时符合(一)(二)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三)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参展费用的4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次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次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暂未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对促进我区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范围和限额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鼓励“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一)鼓励以大型体育场馆为依托,引进高品质的大型商业演艺活动,带动旅游产业发展。对每场观众人数均在8000以上且30000以下的演艺活动,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对每场观众人数均在30000以上的演艺活动,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80万元的专项扶持。

  (二)对经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积极培育“体育+”新业态,对于先行示范作用明显,切实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及新场景应用的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项目培育、场地租金、水电能耗等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九条  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结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核准或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政策修订及解释、材料受理、项目核准或评审,以及部分项目的绩效评估;负责制订和发布相关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项目申报;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配合市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申报对象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的规定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由区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由区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以下方式与流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并实施资金拨付。

  (一)核准制项目

  受理→审核→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二)评审制项目

  30万元(含)以下:受理→审核→现场调研(或情况说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30万元-500万元(含):受理→审核→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500万元以上:受理→审核→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分管区领导签批→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为评审制项目,其他均为核准制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用语含义:

  经营奖励,是指企业到龙岗发展后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期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2〕7号)、《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4〕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按《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2〕7号)或《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4〕3号)已完成申报的项目,依照原实施细则执行。